团委学生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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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土木工程学院学生会(简称院学生会)是全院学生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

产党领导下的群众团体,是全院学生组织的最高机构。

第二条本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在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继往开来,与时具进,热爱社会主义,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团结全校同学,配合学校“建设世界知名高水平大学”的发展目标,走以“爱祖国、讲科学、争创一流”为核心的道路,引到广大同学全面发展,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做学院党委和各职能部处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前提下,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三)积极倡导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开展有益于同学健康成长的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四)增进各民族同学团结。加强与包括台湾和港澳在内的各省市自治区兄弟院校的联系和往来,促进中华民族的团结和伟大祖国的统一。

  

二 会员

  

第四条凡在本院有学籍的本科学生,入会后如未特殊声明,即认为承认本会章程,均

为本会会员。本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会员通过学生代表大会行使权力。

第五条会员的权力和义务:

(一)有监督、讨论、建议、批评和批评本会工作的权利;

(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

  

  

三 学生会的组织机构

  

第一节 院学生代表大会

第六条 学生代表会议的职权:

(一)召集院学生代表大会;

(二)负责收集和整理同学意见,形成提案或议案,代表会员参与学院有关学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委托主席团参加学校有关学生工作的会议;

(三)审议院学生会的工作计划及有关决议;

(四)审议主席团年度报告;

(五)对主席团工作进行监督,提出质疑;

第七条学生代表会议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及时反映同学意见的权利和义务;

(二)有监督主席团工作的权利和义务;

(三)有通过代表会议对主席团工作质询的权利和义务;

(四)有向本院(系)学生代表定期汇报工作的义务。

第八条学生代表会议设主席一名,由学生会主席担任。

第九条学生代表会议主席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新的人选由党委副书记提名,并报常设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节与校学生会关系

第十条院(系)学生会在校学生会,院(系)党组织的领导和院(系)团委组织的指

导下,根据本院(系)的具体情况独立开展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院(系)学生会在认真完成本院(系)工作的基础上,必须认真完成校学生会、

院(系)团组织安排的各项任务,积极主动地配合校学生会、院(系)团组织

开展各项工作,定期向校学生会汇报工作。

第十二条院(系)学生会有接受校学生会监督,质询的义务。

第十三条各院(系)学生会可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下设必要的相应机构。

第十四条院(系)学生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附则

  

第十五条章程的修改须经全体主席团成员或学代会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并由党委副书记审核通过。

第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院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院学生会主席

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