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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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院(系):

为贯彻落实中央对港澳工作方针,更好地推动我校与港澳高校教师、青年学生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教育部港澳台办公室特设立专项资金资助院(系)开展对港澳师生交流项目。请各院(系)结合自身、专业优势和特点,积极申报承办2019年港澳与内地大中小学师生交流计划大学生项目。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应与以下一所或多所港澳高校有合作关系:

香港高校:香港大学、香港中文大学、香港科技大学、香港理工大学、香港浸会大学、香港城市大学、香港公开大学、香港教育大学、香港演艺学院、岭南大学、珠海学院、香港树仁大学。

澳门高校:澳门大学、澳门理工学院、澳门旅游学院、澳门科技大学、澳门城市大学。

(二)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重大发展战略需求,对推动学校与港澳高等教育交流合作,促进“双一流”建设具有积极作用。

(三)申报项目按照类型分为联合培养、教学科研、创新创业、时间交流4类。其中:

联合培养类包括内地与港澳高校合作开展本科生、研究生联合培养、学分互认,交换生等项目。申报院系应提供与港澳高校签订的联合培养或学分互认等合作协议,且有详细的培养方案和课程计划。

教学科研类包括内地与港澳高校合作开展课程交流、教学实习、科研交流、实验室共建等项目。申报院系应有明确的科研计划,并且在项目结束后能够提交有价值的科研成果。

创新创业类包括内地与港澳高校合作开展创新创业培训、创业辅导、企业实习等项目。申报院系应在创新创业领域具有较好工作基础或比较优势,有明确创新创业计划,且能充分调动资源,吸纳知名企业或知名创新创业人物参与。

实践交流类包括内地与港澳高校合作开展国情考察、社会实践等项目,项目设计应含有细化日程安排。

(四)申报项目按时间分为长期项目和短期项目

长期项目指学习、科研、实习时间3个月(含)1学年(含)项目;

短期项目指学习、科研、实习时间3天到3个月以内的的项目。

(五)项目执行期为2019年1月1日-12月31日。

(六)项目申报经教育部专家评审通过后,教育部将下发项目批复通知,向申请人提供全额或部分资助,经费资助范围和标准参照《香港与内地高等学校师生交流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附件一)》(教财厅函【2013】13号)及有关文件执行。

二、执行要求

项目获批后,应严格按照项目计划认真执行,并严格遵守有关财务规定,若项目延期或内容、人员调整,需在原计划实施日期前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港澳台办公室提交纸质版说明(学院盖章)。项目实施前10个工作日向港澳台办公室提交项目实施方案、日程安排、参与师生名单及经费预算等纸质版文件;项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项目执行情况、师生信息表、项目总结(附照片、感言、问卷反馈等资料)、费用结算表(加盖学校财务专用章)等纸质版、电子版材料。

三、申报流程

9月27日前,将《港澳与内地大中小学师生交流计划大学生项目申请书》纸质文件交至学校港澳台办公室(行政楼501办公室),文件电子版(word版本)发送至zhangquan@hit.edu.cn(邮件标题为:2019年港澳交流计划--项目名称),由港澳台办公室汇总项目资料按要求向教育部港澳台办公室申报。

 

港澳台办公室

201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