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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创新性成果要求》的补充说明--2020版
发布人:郭思睿  发布时间:2022-08-31   浏览次数:10

(经校学位委员会第174次会议审议通过)

校学位〔2020〕48号

计入满足博士学位申请基本条件的创新性成果必须是博士生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在其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的创新性成果,且与博士学位论文工作密切相关,创新性成果的署名及相关要求如下

一、关于学术论文的署名

1.博士生的学术论文需与博士学位论文密切相关,投稿前应经导师审阅同意。文章署名中一般应有导师或副导师,且博士生必须是所发表论文的第一或第二作者;在博士生作为第二作者时,第一作者应为导师或副导师。共同第一作者、多通讯作者学术论文的认定方法按各学科规定执行。

2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术论文第一作者及通讯作者的属名单位均须为哈尔滨工业大学。非全日制培养的在职博士研究生,学术论文第一作者及通讯作者的属名单位须为哈尔滨工业大学其在职工作单位

3.联合培养的博士研究生署名要求原则上按前述12两条执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校级联合培养协议中做出明确安排,按校级联合培养协议执行。

4.对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的创新性成果须满足所在学科《关于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创新性成果的基本要求》,其中至少应有1与学位论文密切相关的期刊论文是与导师合作完成该篇论文第一作者及通讯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均为哈尔滨工业大学。

二、关于其他成果的署名

1. 全日制博士生所取得的科技奖励、国家标准、咨询报告等其他创新性成果的署名单位应为哈尔滨工业大学;非全日制培养的在职博士生创新性成果的署名单位应为哈尔滨工业大学或其在职工作单位。

2. 有关发明专利和软件著作权的署名要求与学术论文相同。

三、关于已录用待发表论文

1.对已被国外期刊录用的学术论文,需提交录用证明、《博士研究生已录用待发表文章情况确认表》及论文底稿

2.对已被国内期刊录用的学术论文,需提交有确定卷期号的录用通知书、《博士研究生已录用待发表文章情况确认表》及论文底稿。

3.已录用的文章如果确定了DOI号且网上可查,可认定为已刊出,审查时需提交《博士研究生已录用待发表文章情况确认表》及在线打印稿。

4.对博士生发表的SCIEI源刊论文,一般要求至少有1篇刊出后再申请答辩。特殊情况下,经校学位办审批后,可以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但其学位论文不能提交各级学位会讨论。待论文正式刊出或在期刊网站上核查到后,其博士学位论文再提交学位分委员会讨论。

5. 博士生发表的满足学校、学科基本要求的学术论文全部刊出后,方可领取博士学位证书。学位办对论文的实际发表情况进行核实,如发现与事实不符时,将在全校通报。情节严重的,将由校学位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其处理的方式。

四、关于论文类别的认定

核心期刊的认定参照最新版的《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出版)及《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相关信息可在图书馆网页中外文核心期刊查询系统进行查询,网址http://coreej.cceu.org.cn/index.htmlEISCISSCI等参照最新公布的相应的收录期刊目录。

五、关于适用对象

校学位委员会第174次会议通过的各学科《博士生攻读学位期间取得创新性成果要求》,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适用于2020年及之后入学的博士生。2019年及之前入学的博士生可执行该《要求》,也可执行前《要求》。

本说明未尽之处,按各学科相关规定执行。各学科《博士生攻读学位期间取得创新性成果要求》由各分委会负责解释,本说明由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位委员会

                                                                 202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