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
学生考试纪律及考试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哈工大本[2017]429号
为加强学风考风建设,保障我校各类考试的权威性、严肃性、公平性,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生参加考试,须遵守以下考试纪律:
(一) 参加考试,须出示学生卡或学生证。如证件丢失,须出示所在院(系)出具的身份证明和身份证;
(二) 考试开始15分钟后不准进入考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三) 进入考场后须服从监考教师安排,并将证件放于桌面上;
(四) 发现考场桌面上涂写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须及时向监考教师报告;
(五)参加考试,须将考试必备用品以外的所有物品放置讲台等远离座位处;
(六)考试过程中,不得向他人借用文具和计算器等。特殊情况需经监考教师同意;
(七) 考试过程中不得与他人讲话,不得干扰监考教师工作,不得擅自离开考场。有特殊情况须及时向监考教师报告;
(八) 考试结束即刻结束答题,并遵照监考教师指定的方式交卷。交卷过程要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
第二条学生在考试中有以下行为,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提前占座,不服从监考教师调动;
(二)携带考试必备用品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
(三)不遵守考试时间,提前或延后答题;
(四)考试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借用文具或计算器等;
(五)故意损毁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
(六)擅自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带出考场;
(七)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八)考试期间在考场内喧哗,干扰监考教师工作。
第三条学生在考试中有以下行为,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在桌面上涂写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公式等;
(二)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包括利用文具盒、衣物或其它用品夹带等;
(三) 与他人交换或抄袭他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纸等,或让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以及通过手势暗号传递信息等;
(四) 使用具有存贮功能的电子设备;
(五) 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
(六) 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七) 组织考试作弊。
第四条 对学生考试违纪与作弊的处理:
(一)对考试违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处分期限为6个月;
(二)依据本规定第三条第1-4款认定的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处分期限为12个月;
(三)依据本规定第三条第5-7款认定的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出现考试违纪或作弊现象,监考教师要认真履行职责,当场填写《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生考试违纪登记表》,并要求学生确认事实和签字。考试结束后,将《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生考试违纪登记表》和相关证据送交本科生院或研究生院。
本科生院或研究生院依据事实和学校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处理,并告知学生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六条依据规定对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生作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决定的,报主管校长批准。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报主管校长审核,由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处分决定书送达和学生申诉按《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以及《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中有关条款办理。
第七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本科生院、研究生院。原
《哈尔滨工业大学关于本科生考场纪律及考试违纪处分的规定》(校教发
[2010]4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