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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考试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人:王庆瑞  发布时间:2018-04-19   浏览次数:32

考试是教学过程的主要环节和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为严肃考纪、端正考风,进一步规范考务管理,根据《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生考试纪律及考试违纪处分管理办法》《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一、开课院(系)主要职责

开课院(系)的教学管理干部,包括院长(系主任)、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教学秘书、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负责所开课课程的相应考务工作。

(一) 组织召开教师考务工作会议。在期末考试前,要召开由任课教师、班主任和监考教师参加的考务工作会议,培训主、监考教师,对主、监考教师加强考场工作职责及考务教学事故处理的宣传,增强教师的责任意识,树立优良的教风。

(二) 组织制定各类课程(包括实践性教学)的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的原则,并遵照执行。

(三) 指派专人命题,试卷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办理印刷试卷手续。

(四) 负责组织建立各课程的试题库。

(五) 对于采用口试的课程,负责组建3-7人的口试考试委员会并实施考试。

(六) 负责组织课程负责人及开课教师在考试前审查学生参加课程考试的资格,对于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须提前通知到学生本人。

(七) 负责选派所开课程的主考教师(要求每个考场派主考一人),并提前通知到主考教师。

(八) 负责为本院(系)学生单独开课课程的补考工作(包括安排考场、考试时间、主考、监考等),通知有关学生,并将各项安排教务处备

(九) 负责安排重修单独考试课程的主考。

(十) 选派阅卷教师,组织阅卷工作,按成绩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学生成绩的记载、评定、录入和报送。

(十一) 负责保管学生的原始成绩单(一般包括平时、期中、期末、实验等各部分成绩及其比例分配),以备核查。保管期限为三年。

(十二) 负责保管学生试卷、试卷分析材料、试题标准答案等相关材料,以备核查。保管期限为三年。

(十三) 按相关规定组织对有异议的课程成绩进行复核,并将处理结果交教务处备案。

(十四) 组织巡视,检查监督所承担的各项考务工作的质量。

二、学生所在院(系)主要职责

学生所在院(系)的教学管理干部,包括院长(系主任)、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教学秘书等负责本院(系)学生的相应考务工作。

(一) 期末考试前召开考风建设动员会,对学生进行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的宣传教育。

(二) 负责派出监考人员,要求每个学生小班派监考一人(对于人数较少的班级可适当合并考虑,一般每30名学生需安排一位监考)。

(三) 提前将考场安排通知监考人员。

(四) 接待学生办理缓考、结业生回校考试手续,并交教务处备案。

(五) 提前将期末、补考、重修等各类课程考试安排及有关事项通知本院(系)有关学生。

 (六) 接待办理学生的课程成绩复核申请。

(七) 组织巡视,检查监督所承担的各项考务工作的质量。

三、教务处主要职责

(一) 安排课程考试时间及地点,提前通知有关院(系)和主讲教师。

(二) 考前一周,将公共课和跨院开课课程的补考安排在教务处网站予以公布。

(三) 安排重修课程单独考试的时间和地点,并提前通知有关院()。

(四)  安排部分课程期中考试的的时间和地点,并提前通知有关院()。

() 负责试卷的印刷。

() 安排巡考,检查监督考场纪律的执行情况。

(收取、整理和保存课程成绩单。

四、命题教师主要职责

(一)按照课程的考试要求命题,提前制定试题标准答案。

(二)课程的笔试考试需同时出两套难度、内容及题量相当的试题,一套作为考卷,另一套留作补考、缓考的试卷。

(三)确保试题的科学性,试题应涵盖教学大纲要求的基本内容,考核知识点分布合理。试题难度适当,题量与考试时间匹配。

(四)试题与前两次考试试题的重复率不得超过30%,也不得从带题解的习题集中摘选超过试卷总量50%的题目组成试卷。

(五)在主管领导对试卷审核签字后,负责办理试卷印刷手续。

(六)取回印制好的试题,提前对考卷印刷质量和数量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严加保管。

五、主考与监考主要职责

(一)主考教师应由具有教师资格的教师担任,负责取卷、送卷,到所在院(系)领取《考试违纪登记表》和《考场情况记事表》。其它职责与监考教师相同。

(二)主考和监考教师共同负责考场事务并管理考场秩序,其中主考教师为主要负责人。

(三)主考和监考教师必须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并重新调整学生座位,大教室考生要隔两列坐开,列对齐;中、小教室考生要一桌一人。

(四)督促考生清理座位,考生座位周围不应留有考试用具以外的物品。闭卷考试时,非考试必备用品集中放置在教室的两旁或讲台附近,严禁学生自备草稿纸。

(五)考试开始前应宣读考试纪律。

(六)认真检查核对学生证件。

(七)开考15分钟后不允许迟到考生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后学生方可交卷离场。

(八)带有听力内容的考试,主考教师要配备监听设备,指导学生调好收音设备,于考试播音前将考卷发至每个学生手中。

(九)考试过程中,当学生问及考卷内容时,除字迹不清可作说明外,不得再作其它解释。

(十)发现有违纪动机者应提出警告,并令其改正。对不改正者以及考试作弊者应没收试卷,在试卷上注明“违纪”或“作弊”,收取和保留翔实的证据并填写《考试违纪登记表》,令当事者签字,然后令其退场。

(十一)对于考试结束前10分钟内交卷的学生,要求把试卷扣在桌面上,端坐于座位,由主监考教师到座位上收卷,学生要等到考试结束教师清点完试卷后方可离开考场。

(十二)考试结束后,主、监考教师要共同认真收缴和清点考卷。主考教师要填写齐全《考场情况记事表》中各项内容,经主、监考教师签字后交开课院(系)留存。如有学生违纪或作弊的情况,主、监考教师在考试后共同将《考试违纪登记表》及相关证据交教务处。

六、阅卷评分教师主要职责

(一)必须用红笔阅卷。每道题必须在题前给出分数,并在扣分处予以标记。分数更改处必须签名。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杜绝人情分和错判、漏判。

(二)公共课、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应组成阅卷组采用流水作业,每人评1~2题,复评后记入总成绩。

(三)考查课的阅卷评分同样要严格执行评分标准,阅卷要求和考试课相同。

(四)口试考试,考生一次考试抽签不超过两次,若不能回答第一次抽签的问题,可允许再抽一次,第二次抽签的答题成绩应予适当扣分。

(五)在规定时间内将学生成绩录入至本科教学管理与服务平台,确认无误后提交。阅卷过程中的原始成绩单(一般包括平时、期中、期末、实验等各部分成绩及其比例分配),留存于开课院(系)备查。

(六)任课教师完成成绩录入后,应打印学生成绩单一式两份交所在院(系)教学秘书备案。成绩单上必须有任课教师的签字,且不得涂改。如发现录入的成绩有误,任课教师需在本科教学管理与服务平台中申请成绩修改并打印《教师录入成绩更正审批表》,教师本人及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开课院(系)公章后交教务处。

七、考试工作人员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

(一)主考或监考教师擅自不到岗或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严重教学事故)。

(二)主考教师在考试开始时间已到仍未到场或监考教师迟到十分钟以上(严重教学事故)。

(三)主考或监考教师未认真清理考场,致使开考后,仍有学生的非考试必备用品留在座位上(旁)或桌内。

(四)在监考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交谈、看书、看报、批作业等。

(五)在监考过程中接打手机,使用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手机等电子设备发出声响。

(六)在考场不制止违纪、作弊行为。

(七)庇护考试违纪、作弊(严重教学事故)。

(八)对阅卷评分不认真并经复核认定负有责任。

(九)阅卷时给人情分(严重教学事故)。

(十)暗示考试重点、划定考试范围或在考试中以任何形式提示或暗示学生答题。

(十一)以各种方式透露考题(严重教学事故)。

(十二)随意更改学生成绩(严重教学事故)。

(十三)因未及时登录成绩而影响学籍管理工作。

(十四)未按要求妥善保存学生试卷(严重教学事故)。

(十五)未按要求妥善保存学生原始成绩单。

(十六)对未安排主考或监考教师负有责任(严重教学事故)。

(十七)擅自更改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

(十八)其他认定为考务违规的行为。

教学事故要向全校通报,对尚不构成教学事故的违纪现象,有关院(系)和主管部门应给予批评,帮助及时纠正。对发生严重教学事故或一学期发生两次以上一般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由所在院(系)予以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对于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次出现严重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可停止其教学工作一年直至调离教学岗位。

八、其他事项

(一)学生参加课程考试的资格与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遵照《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生考试纪律及考试违纪处分管理办法》执行。

(二)学生缓考、补考、补修、重修、成绩复核等考试事务的办理遵照《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执行。

(三)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本科生院教务处负责解释。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