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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人:王庆瑞  发布时间:2017-12-07   浏览次数:151

研院发[2017]5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达成学校及各学科人才培养目标,依据《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校学习的各类研究生均须在研究生教育综合管理系统进行选课,参加所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且成绩合格方可取得学分。


第二章 考核及成绩记载


第三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考试”和“考查”两种。

第四条学位课程必须进行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评定。考试方法可采用笔试或口试,笔试必须有正规试卷,口试要有详细记录。考试成绩应按标准评定,成绩等级分布要合理,原则上考试课程90分以上的百分比不高于25%,中等、及格与不及格的百分比合计不低于25%。课程考试成绩可累加记载。

第五条 选修课一般进行考查,成绩可以按百分制评定,也可以按二级分制评定,按二级分制评定时,记为“合格”或“不合格”。考查方法可采用笔试、口试、撰写读书报告、研究报告等形式。

第六条 经典文献阅读及学术交流、专业实践、学术活动、社会实践按各学科相应要求及考核办法执行,成绩以二级分制评定,记为“合格”或“不合格”。

第七条考核成绩如实载入研究生成绩单。若按百分制记载,60分及以上为合格。

第八条研究生选课成功须按要求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包括作业及实践性教学环节等),缺课课时累积达1/3及以上者,不能参加相应课程的考核,成绩按“0”分记载。

第九条对缺少本学科专业基础的研究生所修的补修课程考核成绩记入研究生成绩单,但不计学分。


第三章 缓考


第十条 研究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者,应在考核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缓考申请,填写《研究生缓考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证明,经任课教师同意,所在院(系)负责人审核,报研究生院批准后生效。

第十一条 获准缓考的研究生须参加该门课程下一次的考核,成绩如实记载。

第十二条研究生申请缓考严禁弄虚作假,若有作假行为按照《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重修与改修


第十三条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允许其重修。重修的学生需填写《研究生课程重修申请表》,并参加该门课程下一次的学习和考核。已完成课程学习的,可选择不参加课程学习只参加考试,不记录平时成绩,成绩按卷面分数折合。

第十四条 重修课程考核合格后,在研究生成绩单中按实际成绩记载,并标记“重修”。

第十五条特殊情况下,课程考核不合格可在导师指导下改修,最多可改修两门次。原课程考核成绩如实记载在研究生成绩单上。

第十六条 研究生课程经重修或改修后仍有两门次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将被取消学籍。

第十七条课程成绩考核合格的不允许重修。


第五章 免修


第十八条 研究生已修过某门课程并经过考核或通过其它途径掌握了该门课程系统知识,可在提出免修申请并经过审批同意后,不参加该课程听课,直接参加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可获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十九条申请及审批程序为:研究生填写《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直接参加课程考核申请表》,指导教师和任课教师签字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备案。


第六章 考试纪律


第二十条未经批准不参加研究生课程考核者,按旷考处理,成绩按“0”分载入研究生成绩单。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须自觉遵守《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考场规则》,若有违纪或作弊行为,按照《学生考试纪律及考试违纪处分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七章 成绩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任课教师一般在考核结束后一周内完成评分工作并提交课程成绩单(特殊情况下不超过两周)。研究生可在研究生教育综合管理系统中查询。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对某门课程的成绩有疑问时,可在成绩发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院(系)提出成绩复核申请。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在入学前两年内,经研究生院批准学习过我校研究生课程并通过考核,其成绩可以计入研究生阶段成绩,并获得相应学分。须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学院批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秋季学期起试行。